一、公共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5月19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一般预计中国将在年内加入世贸组织。加入 WTO对中国证券业各方面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无论从证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还是从证券监管部门来看,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影响和挑战将集中反映在我国证券立法中。“未雨绸缪,法律先行”,可以说,未来2-5年中国证券立法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加入WTO引起证券法律关系基本要素发生变化
(一)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化
投资者、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三大主体。加入WTO以后,在这些主体中将有一些“洋面孔”出现,市场增添了新的竞争对手,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
根据中美达成的入世协议,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33%;三年后可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将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这些规定表明,若干拥有雄厚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的涉外中介机构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与国内券商争夺金融市场资源。
最近,证券管理层表示,要积极研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格外国投资者制度”(QFII),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逐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预见;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A股市场)投资大军中将有外国投资者的身影点缀其间,当然他们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国内投资者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上市公司方面,早在1994年就发生过圣哥班参股福耀、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受让北旅法人股的事件,开创了外资通过协议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间接或直接进入 A股市场的先例。 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目前,有关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中一般严禁外国企业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但三资企业不在禁止之列。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要扩大开放、加快国际化进程,应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逐步改变国内上市公司的结构。值得欣喜的是,证券管理层最近对此问题已作出肯定答复。可以大胆设想,境外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也会成为现实,通过面向中国投资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就是一种可行途径。
(二)证券交易市场层次多样化
目前,二级市场体系为单一的集中竞价的场内交易市场,没有场外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OTC),造成二级市场体系的缺陷,增加了交易所的压力。根据目前的政策,公开发行的股票均可以分期分批集中到交易所上市,但是禁止场外交易,这为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洞开了方便之门;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但符合场外交易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其发行的股票又失去了合法流通和转让的机会。加入WTO以后,要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有必要调整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层次,扩大范围,增加参与者的数量,使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与其发挥的功能保持基本平衡。近期,管理层表示,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体,同时建立一定规模的二板市场,并积极发展网上委托交易。至于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笔者以为也应纳入体系范围。这样可以区别出上市公司的层次,缓解集中交易市场的压力,解决证券发行必须上市的矛盾,形成交易市场上不同的价格体系。从而合理引导证券市场上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三)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多样化
加入WTO后,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增多;目前品种单一的状况必将会改变。外方投资者基于他们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乃至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会相应地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超前性的要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新的证券品种。如现在正在积极酝酿的股票指数期货就是一种重要的避险工具。中国存托凭证(CDR)在外国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时,也会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品种。目前唯有股票和债券两种交易品种的单一格局在加入WTO后会被打破,相对丰富的交易品种会呈现在广大投资者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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