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判决书的概念与特征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一旦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加以更正,不应在原判决书中手写更正。8月20日,西安一市民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3)未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却出现了“手写”更正的情况,这份判决书还出现了“2+3=4”的常识性错误。更加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当事人只有4间房屋,修改后的判决书却让他归还5间房屋。这份判决书是真,是假?究竟是谁“修改”的?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投诉人反映 法官私自修改了判决书
8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围寨村大寨子村村民杨栓学来到本报投诉称,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私自涂改了法院的判决书,导致法律判决出现了不公平问题。他此四处反映此事,但此事始终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纠正与处理。
杨栓学向记者出示了两份判决书,记者看到这两份判决书的文号均是(2003)未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每份判决书均为3页,落款时间均是“2003年12月28日”,审判长是王建安,审判员是白剑,代理审判员是王新成,书记员是焦鹏涛,但第2页均有手写修改的情况。其中一份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段这样写道:“(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腾出该场大门东边二间门房,两侧顶端二间门房。共计四间房屋。”在这段打印的文字中,“两侧”的“两”被手写改为“西”,顶端“二”间门房中的“二”中间手写加了一横变成了“三”,但后面的“共计四间房屋”却没有改变,这样就出现了“2+3=4”的常识性错误。而在另一份判决书(复印件)中,将这段打印的文字,手写修改了三处,即将“两”改“西”,将“二”改为“三”,将共计四间中的“四”改为“五”,变成了“2+3=5”。
问题焦点
只有4间房 法院判决还5间
杨栓学告诉记者,“2+3=4”的判决书是法院给他的原件,而“2+3=5”的判决书是法院执行时给他的复印件。他不明白的是,同是(2003)未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发给他的那份和法院执行时给他的那份,为何会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版本”?法官解释说,判决结果是归还5间房屋,只是在打印时出现了校对错误,后来法院在执行时进行了手写修改,并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都加印了“校对”的印章。
“三桥法庭的法官简直是在胡弄!”杨栓学向记者反映,他事实上只有4间房屋,法院判决他归还5间房屋,他到哪里去“造”出1间归还?
记者随杨栓学实地查看,进了大门,门里两侧各有两间房屋。
律师观点
判决书“禁止”手写更正
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安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明,据他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加以更正,不应在原判决书中加以手写更正。
这份民事判决书是真,是假?到底是谁更改的?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8月20日下午来到未央区法院进行求证。当日15时10分,记者来到法院四楼看到,政工科大门紧闭,敲门没有回应。随后,记者来到未央法院办公室,向一位张姓副主任表明来意后,她告诉记者,法院一般是不会在原判决书中进行手写更改的。要采访必须等主管宣传的负责人回来进行安排。张副主任在与政工科负责人通完电话后告诉记者,政工科负责人到市中院开会去了,叫记者将电话号码留下,等回来后与记者进行联系。
当日,记者在未央法院等到16时15分,该法院没有人与记者联系。
次日,未央法院依然没有人与记者联系。15时05分,记者拨打了未央区法院门房值班电话,电话一头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对记者讲:“政工科的人开会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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