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年荷兰首相约翰•鲁道夫•托尔贝克提出了“政府不应充当艺术的裁判”的论断,意即政府无权对文化活动的内容与质量进行评判,也不能决定应该举办何种文化活动。在其后的150年间,荷兰的文化政策始终坚持一条基本原则:“文化活动与政府保持一臂之距”。政府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对自身在文化活动中担纲的角色做过多种尝试,最终形成了今天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文化政策体系。
一、荷兰文化政策历史发展回顾
1918年荷兰教育、艺术和科技部成立,但在当时“柱状”社会结构(社会按宗教信仰分为几个大的社会群体,各群体分别有自己的报纸、广播电台、学校、图书馆、音乐协会等各类文化设施和组织)之下,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作为不大,主要为博物馆和交响乐团提供赞助,其他各类文化活动和设施所需资金基本由各群体自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柱状”社会结构的解体,荷兰政府在倡导多元文化的基础上逐步对各类文化活动进行规划和资助。
上个世纪60-70年代,荷兰文化政策开始被视为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1965年成立了文化、创造、社会工作部。这一时期,荷兰政府在文化方面的预算高速增长,1960年到1975年间,平均每五年即翻一番。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荷兰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政府在继续资助高水平文化活动的同时,开始要求各文化机构自行筹措一部分资金。文化也不再被视为一种社会福利,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则归入教育、文化、科技部。为了确定对何种文化组织、机构提供资助,荷兰政府于1993年出台了“文化政策特别法令”,决定从1993年起,每四年颁布一次文化政策法案,公布这四年文化赞助的标准。
二、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
荷兰教科文部每四年出台一份文化政策文件,规定国家文化政策的目标,列出国家拟资助文化活动的标准,并附有资助的总预算方案。资助的内容包括:文化遗产(博物馆、历史建筑和遗迹、考古、档案),媒体、语言和文学(广播、印刷品、语言文学、图书馆),艺术(视觉艺术与设计、建筑、电影、表演艺术、群众艺术和艺术教育)。荷兰的各文化团体,如博物馆、剧院、文化协会、基金会,不论大小、知名度,从国立博物馆、皇家管弦乐团到各乡镇的文化协会,都可据此标准向政府提出资助申请。
(一)“一臂之距”原则
对各文化组织所提申请的评估工作,充分体现了政府不干预艺术的“一臂之距”原则。所有评估工作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而是由政府的咨询机构“文化委员会”来进行。委员会由艺术方面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中立专家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本身并不掌握资金,但其评估意见极具权威性,即使与政府文化部门的意愿相左,政府也会严格地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分配政府的资助金。而一旦项目申请得到批准,提出申请的机构就完全掌握了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权,举办何种活动无需报政府部门批准,自己作主,政府也不会干涉
(二)多元文化原则
迄今为止,荷兰政府已出台了下列三个文化政策四年计划:1993-1996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文化投资。重点内容包括强调提高文化活动的质量,提倡应尽量吸引公众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同时还特别规定各文化团体须通过售票、获得企业赞助等方式自行筹措15%的所需经费,以促使文化团体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
1997-2000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文化是保护措施还是内在支柱。重点内容包括强调文化多样性、文化教育,推行“文化城市”项目,提高现代媒体的质量,以达到建设多元文化的目的。2001-2004年度文化政策:其主题是不同文化的碰撞。重点内容包括强调为来自不同种族、地区的人提供其原有文化的发展空间,同时积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吸引更多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参与文化活动,提倡建立文化产业。
以上历届文化政策的重点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多元文化原则,如鼓励公众参与文化活动,从参与范围上体现了文化的多元性;而对文化产业的强调,则从市场角度达到推广多元文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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