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标书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合同
所谓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它除了有其基本特征外,它还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而并非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并且是获得了一定资格的法人。三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三、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早在1999年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留下的必要空间。其主要内容为: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特别是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必备的施工合法性文件,施工现场情况,以及现场地下情况告知等。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6、价款及其支付。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同时,合同还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法律规定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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