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制印章;
2、法人代码登记;
3、开立银行帐户;
4、申请纳税登记;
5、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6、领取购买发票。
营业与企业两词区别不大。企业一词基本上相当于客观意义的营业一词。各国商法中多用营业一词。营业自由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则。中世纪里,由于受行会制度的限制,营业是不自由的。法国大革命后于1791年即以法律宣布营业自由原则。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多在宪法中规定之。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交易自由。但在现代国家里,营业自由不是绝对的。
"营业"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中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资产)与消极财产(负债),如各种不动产、动产、无体财产、债权等,所谓事实关系则包括专有技术(诺浩)、信誉、顾客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创业年代等。客观意义的营业可以作为转让、租贷的客体,所谓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即指此意。至于营业自由中的营业则指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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